犬只沒有接觸他人身體,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驚嚇,要不要賠?據媒體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生身體損害的,犬只飼養人、管理人亦要承擔賠償責任。
犬只傷人在現實中並不少見,相比於撕咬、抓撓、撲身等責任清晰的情形,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追逐他人等“無接觸式傷害”,則在責任上存在爭議,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會以“未接觸”為自己開脫,拒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引發訴訟官司。
事實上,接觸與否並非判斷是否傷害侵權的唯一要件,而是要從因果關系上來確定。從常理上講,只要管理不到位,犬只即便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但其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引起了恐慌,並由此產生了相應後果,彼此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理應為此承擔相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由此不難看出,“無接觸式傷害”的侵權責任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界定。
法律規定如此明確,“無接觸式傷害”何以還會引發不少訴訟案例,並由此增加維權成本?這表明,公眾的法律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增強。此前,個別地方法院公布了犬只“無接觸式傷害”的典型案例,比如2023年11月,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布了兩起相關案件,其一是被傷害人被狗追趕摔倒受傷,主人被判賠償11萬餘元,另一起是被傷害人被狗驚嚇摔傷,主人賠付4萬元。這些案例起到了“以案說法”的普法效果,不過,因為公布法院的層級較低,影響了宣傳效果,需要更高層級和更有影響力的案例通報。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飼養動物“無接觸式傷害”典型案例,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後經鑒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法院判定,張某乙依法應當承擔張某甲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的通報,既是對法律常識的宣傳與普及,有助於提昇公眾的法律意識,共同營造良好有序的社會環境,又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犬只致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實踐探索,有助於引導廣大犬只飼養人、管理人充分認識到自身的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在飼養犬只、遛狗時注重文明和規則,確保無辜者不遭遇“飛來犬禍”。(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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